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暂行办法

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青年教师,须接受导师为期至少1年的指导。

(一)从事技工教育教学工作不满3年的新进教师;

(二)根据实际情况,学院认为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从事3年以上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

(三)能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导师工作职责;

(四)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可指导讲师、一级实习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教师可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理论与实习教师可以相互指导,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三、导师工作职责

(一)指导青年教师认真执行学院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和掌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和要领,督促青年教师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指导青年教师认真熟悉和研究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目标、课程标准,拟写授课计划,教案编写,分析学生情况。

(三)指导青年教师提升备课质量和课件制作技巧,前两个月每两周检查1次青年教师的教案、课件等备课资料和素材。

(四)指导青年教师提高课堂组织能力。每一周听青年教师上课1次,听课后指出改进意见。

(五)指导青年教师进行课后辅导和批改作业,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六)指导青年教师命题出卷、监考、阅卷、成绩输入、教学质量分析等工作,全面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七)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反思及论文。

(八)传帮带工作文件,包括计划、指导记录及听评课等资料每月归档1次,交由教务与督导科保存。

- 2 -

(九)在检查青年教师教学、教研工作中发现问题或不良倾向要及时指出,限期让其改进、改正,限期不改,指导教师有权提请教务与督导科及时处理。

四、青年教师的要求

(一)青年教师要自觉接受导师的指导,积极主动地与导师进行沟通与交流,提交相关资料和素材。

(二)每2周至少听导师的课1次,稳步提高课堂教学能力、运用电子媒体授课的能力,不断掌握前沿的教学理论,并及时提交听课记录给教务与督导科归入导师档案。

(三)学期末将工作记录、教学论文,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等提交给教务与督导科归入导师档案。

五、导师考核

(一)教务与督导科负责导师的考核,建立导师档案,收集导师指导青年教师传帮带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计划、指导记录及听评课等资料。

(二)每学期对导师考核1次,由教务与督导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院导师的指导效果进行评估。

(三)指导效果的评估采用百分制,指导效果评估的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表:

- 3 -

(三)指导效果分为四个等级:指导效果优秀(评估打分在90及以上);指导效果良好(评估打分在80至89分),指导效果合格(评估打分在60至79分);指导效果不合格(评估打分在60分以下)。

(四)指导一个学期后,若指导效果特别明显的,指导老师可以提出申请,提前对指导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打分达90分以上的,可以提前结束指导关系。

六、导师待遇

(一)青年教师导师工作作为导师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聘的一项必备依据。

(二)导师报酬:每学期给予指导教师指导费300元。

(三)奖励与惩罚:经评估,指导效果优秀等级的,给予导师一次性奖励500元;指导效果良好等级的,给予导师 - 4 -

一次性奖励200元;指导效果不合格的,终止指导关系,并重新更换导师。 七、实施办法

(一)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教学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青年教师导师制采用双向选择原则,由各教学部确定导师,报教务与督导科建立导师档案考核,人事科备案。

(三)为保证青年教师的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期指导青年教师1人。

本办法从20xx年x月x日开始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 5 -


第二篇: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教师的示范和帮带作用,加强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建设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实施“一对一”的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原则上一名导师只能指导一名青年教师。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组织考核等工作。并以此作为考核教研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指导教师遴选及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忠诚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教研室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二)具体实施:实行青年教师指导目标责任制。由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确定指导培养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由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三)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 10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四)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教务处提出被指导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青年教师范围及职责

第七条 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从事高等院校教学工作不满1年、助教(30岁以下)及以下职务承担或拟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其他经教务处、学院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八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与其他优秀教师的教学,不少于20个学时,并做好听课记录;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导师教材编写、课件制作、科研课题申报、研究和论文撰写。 (五)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教研室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

考核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3周,由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依照培养计划对培养过程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经考核合格者,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期计20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学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指导过2名及以上青年教师1年以上的指导教师,在晋升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作为工作业绩之一使用。

第十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

考核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3周。以指导教师考核合格为前提。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考核工作由各教研室具体实施。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教务处和学院教学督导将随机对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听课,听课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学系部,作为日常考核的一部分。

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由教研室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中随机抽选教师,组织相关人员以说课形式对其进行考核。对优秀导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给予奖励。如考核不合格,教务处、督导处要协同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 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教研室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作好记载。

第十二条 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学期应填写《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教研室应在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xx年x月x日

附件一 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附件二 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

标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