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F市农村与农业保险调查报告

广东省F市农村与农业保险调查报告

谭同学

农业保险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农业保险虽然个别地方在推行,但远远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广东省F市若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园区、打造畜牧业中心、做大做强农特产品,就必须重视农业保险。同时,其他农村保险也需要加强。否则由于生产、生活的风险存在,土地流转就将受限制,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就将要受到限制。F市凭借现有优势,大力发展农业农村保险,为农业农村发展建立一个风险抗衡机制。

(一)现状

在发展农业农村保险方面,根据SWTO法,F市的成绩、困难和机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绩

(1)在发展农业农村保险方面,F市已经有一定的基础,所实行的农房、生猪保险制度创新已经发挥了一定的实效,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

目前,F市逐步推开的农村居民住房统保和罗定市的生猪保险工作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全市农村居民住房统保自去年x月全面推开以来已初显保障成效。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等负责人也普遍认为,F市推行的农村居民住房统保和罗定市的生猪保险为全省农业农村保险工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其中,20xx年7月开始推行农村住房保险统保工作,由市县财政为每户农民出资3元购买房屋保险,农民房屋因灾毁损可得到最高3600元的保险赔偿。

这种商业化救灾模式凸显两大优势:第一,引入市场机制,公开招投标确定

承保公司和保险额,最大限度运用好有限的财政资金、提高保障水平;第二,市县财政共同投入,不花农民一分钱,最大限度扩大赔偿范围。以农房保险为例,F市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都会受到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农房受毁损严重,部分农民因灾返贫问题突出。20xx年至20xx年,F市平均每年倒损房屋1532户,市县政府每年需投入430多万元帮助农民重建家园。实行农房保险之后,这方面的负担有所减轻。

(2)F市在省内率先建立“双档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绩斐然。

20xx年,F市率先在全省推出农民商业医疗保险。20xx年后,实行合作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大病险的双轨并行制,设置A、B两档。20xx年,全市共有74943人次获得补助,金额达9954.56万元,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9.46%。该制度20xx年荣获“中国十大政府创新典型”。

2、困难

由于农业农村保险都还是在起步阶段,从总体上来说发展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F市在发展农业农村保险的弱势也十分明显。以项目组的调研来看,目前的弱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位不清,缺乏总体规划,立法工作滞后,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小。

(2)供求结构失衡,农民的购买力较低,赔付率居高不下,缺乏有效的保险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等。以罗定市推行的生猪保险为例,从保费的收取(通过罗定市食品公司收取)到理赔的整个过程,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赔付率居高不下

(3)管理上还是出现一些漏洞。

以罗定市推行的生猪保险为例,保额偏低(每斤赔2元,封顶400元/头),造成群众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率只有30%-40%。而且,在一些边远地方病死生猪的处理缺乏科学性(要运到镇兽医站量重),远距离运输容易造成疫病的扩散

等。

(4)理赔程序还需进一步简化。

以农房保险为例,目前,农户农房因灾受损若需启动理赔程序,前前后后要经过8个步骤才能真正落实到位,中间甚至需要花去半年时间。尤其是因灾集中受损农户较多的时候,在现有制度下基层理赔人力根本不够用。以罗定市为例,共有保险工作人员2-3可用于调查农户受损情况,21个镇难以及时核实。按照程序有8步:①罗定市保险人员核实损失并签字;②罗定市民政局确认并盖章;③F市保险公司确认盖章;④F市民政局确认盖章;⑤F市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划给F市民政局;⑥F市民政局将理赔款划给罗定市民政局;⑦罗定市民政局将理赔款划给受损农户所在镇的社会事务办公室;⑧受损农户所在镇的社会事务办公室通知农户到镇政府领取理赔款。课题组前往罗定市调研时,刚落实的一批理赔是在6月x日发生损失,从受损到理赔款到位花去6个多月。

(5)保险公司的压力较大。

农业农村保险是一项较为特殊的工作,其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存在亏损的风险。据人保F分公司介绍,保险公司参与农房保险主要是保本经营,参与社会民生工程,第一年已经亏损。但随着农村住房的逐步改善,毁损的房屋会逐年减少,灾害也并非每年都很严重,从长远来看还比较有前景,三年是最低期限。

3、机会

(1)农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农村保险的需求量是十分巨大的,这方面有发展的空间。

(2)广东省政协20xx年第136号提案提出了广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路和具体措施,农业保险工作从根本上要走市场化的路子,保险机构从根本上也要走现代企业的路子。广东省委、省政府开始着手推进试点工作,力争取得突破和进展,为广东农业和农村发展注入“强心针”,为农民撑起“保护伞”。

(3)20xx年中央的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此外,还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二)对策

针对F市在农业农村保险工作方面的成绩、困难和机会等方面现状,课题组认为,F市委、市政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相应对策,推动农业农村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1、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政府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目前,财政财力有限,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选择直接关系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可考虑先对生猪、鸡、鸭和水稻四类提供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保障金额应以立足维持农民基本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保险金额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保费费率的确定以平均损失率为基础。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就F市而言,除了自身财政安排之外,应向广东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投入。

2、建立再保险机制。

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大,区域性强,一旦发生灾害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给几个县(市、区)的保险对象同时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十分重要。日本等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者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这也是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涉农再保险比较困难,购买商业再保险

成本非常高,这也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在国家还没有建立巨灾基金,各保险机构实力又不足以独自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再保险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一、由财政投资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农业再保险的职能,分散农业保险。二、通过政策鼓励再保险集团公司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

三、各保险主体也要探寻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

3、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农业生产中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需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F市可考虑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主要由财政支持,积累巨灾风险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并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可以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无大灾年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结余滚存;用来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储备的风险基金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补贴巨灾风险基金;将农业保险各种税赋优惠的一部分充实到基金。

4、适度坚持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农业保险的效率与参与率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参与率越高,农户需支付的保费就可能比较低,政府的出资也可保持在合理水平。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的办法对于提高参保率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会非常严重,参与率难以提高,会出现低参与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农业保险市场萎缩和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的恶果将难以避免。

所以,建议适度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这指的不是要农民掏现金缴纳保险金,而是可考虑将农业保险和其它救灾政策和优惠金融政策捆绑在一起,不买农作物大灾保险就不能获得其它优惠政策,将自愿农作物保险变成了有条件的强制保险。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


第二篇:云南省农村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调研目的:农业保险是农户分散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工具,对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济、稳定农民收入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地处西南边远地区的云南省的农业保险发展亦不尽如人意。本文通过对云南省相关地市的实地调查,分析了云南省农业保险发展困境以及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局限性。基于此,同时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点的总结,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深层根源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点

农业保险试点在社会各界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推动下,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但大多数人所预期的农业保险“回春”仍然不容乐观。我们必须看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还十分低下,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稳定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的需要,政府不得不背负沉重的救灾负担。因此,如何促进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十一五”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今后的农村经济发展、城乡的统筹协调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农业保险发展速度较快,20世纪xx年代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很不稳定。 其二,农业保险已达到一定规模,农业保险在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中已占有一定份额,但这个份额依然过小,有时甚至显得无足轻重。尽管如此,这个衡量指标依然较低,农业保险在保险业的发展中显得极其弱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其三,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保险赔款使被保险人的农业灾害损失获得了部分补偿,对于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维持农业生产的持续进行,对于保障农民的灾后生活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对于某些地区、某些时期、某些农民来说,这种作用还相当大。此外,农业保险范围、保险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险种不断增加,已达到一定数量。农业保险从无到有,险种呈不断增加之势,养殖业、种植业保险险种都已达到一定数量,保险标的扩展到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业产品、牲畜、家禽、淡水养殖产品等等。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还十分低下,发展很不稳定,承保面还相当小,市场份额小,险种同市场需求不相适应,所起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稳定农业生产和保

障农民灾后生活的需要,也使得政府不得不背着沉重的救灾负担,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层次还处于较低层次。

(二)云南省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

1.农民及相关部门的风险意识淡薄,需求有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属于经济范畴的农业保险,同样受人们观念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和经济共济制度,其属性属于准公共物品,农户对它的了解和认识需要一个过程。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体制还不健全,农民自身意识的约束和收入水平的限制较大,许多地区,包括云南省在内的一些欠发达的地区,农业保险的意识还相当淡薄,限制了农业保险的需求。一方面,他们没有自觉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来分散农业生产经营中风险的认识,整体上对农业保险的投保意识不强。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既心有疑虑,又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通常具有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这都需要政府和保险人转变服务理念,科学定位,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激活农民保险意识,加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农业保险亏损严重,供给不足

农业保险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风险关联性。自然灾害是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一般来说,自然灾害的波及面广,常常造成大范围的损失。(2)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主要有三种情况:损失预期较高的农民更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临时性损失预期较高的农户更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潜在的投保农户将更倾向于投保产量风险较高的土地。而这样的信息不对称给农业保险公司带来了更高的管理成本及赔付,影响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3)外部性问题。农业保险具有双重的正外部性,农民购买农业保险获得的个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由私人部门市场供求决定的农业保险实际“消费量”将低于社会最佳规模,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由上述三个原因导致的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使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经营出现了亏损。我国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大多为区域性经营,不利于分散自然灾害的关联性风险。应对信息不对称的办法之一是建立强制或者准强制保险制度。而外部性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解决。在20xx年实施的准强制性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就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这与政

府的大力推广有关。但能繁母猪保险只是农业保险的很小一部分,其他的农业保险项目仍然面临着上述三个问题,导致供给不足。

3.农业保险缺少地方性法规和财政资金补贴支持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离不开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约束和指导。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看,各国举办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有两类:一类主要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兼顾农业发展;另一类主要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来看,农业保险立法的重点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补贴措施、风险保障范围、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经营组织形式等,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法规,会使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也不利于建立长效的农业保险机制。

同时,我们从上面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分析可以看出,没有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的支持,农业保险举步维艰。一方面,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外部性,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根本;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风险商、成本高、费用高、赔付率高等特点,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财政资金补贴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三)云南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局限性

1.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

云南省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主要是由可支配收入不足、旧经济体制下的观念、保险意识淡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有较大一部分农民有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可是因为在收入低,政府补贴力度又不足的情况下,对于农业保险这类“奢侈品”只能望而却步;其次,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民会选择自留风险,鲜有采取保险等手段转移自身的风险。他们更多的是在受灾以后向亲友寻求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或是通过过去的积蓄来应对灾害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农民开始增加种植和养殖的品种,种养品种的多样化又在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降低了农业灾害造成损失所带来的影响;最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还受到农户保险意识淡薄的影响,这主要是由农民对农险了解程度低所引起的。可见,农业保险在(云南省)农村地区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普及程度不够高。

2.农险的高风险性与高成本制约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农险的高风险性主要是由自然灾害频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重、统计资料不全引起的。第一,云南省地处复杂的地质地理背景和特殊的气候环境,历来就是一个多灾重灾的省份。气象灾害(干旱, 洪涝、冰雹、霜冻、低温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农业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兽害、恶性杂草害等)、环境灾害(生态破坏、污染等)是云南省面临的最主要的五大类灾害。加之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经济生活对自然因素的依赖较大,对自然灾

害的承受能力较弱。第二,在农业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尤为严重。农民对保险标的风险的了解程度要远高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信息不足就会造成依此设定的保费偏低的现象。此外,农民在投保后,防灾防损工作的质量高低,以及在灾后补救措施的及时与否,都会对赔付造成截然不同的影响。第三,相关统计资料不全。保险公司的经营建立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通过大数定理、精算技术厘定保险费率的基础之上。然而,云南地区相关农业统计数据极不完整,这就抑制了保险公司精算技术的发挥,费率厘定无数据可依。这会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引致经营高风险。

云南省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云南农村地区的分布不均,且较为偏僻。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风险区划等工作极为不利,由此产生的成本极高。其二,前面所提到的云南省的农业保险存在着高风险性,而这种高风险性必然造成保险公司的高赔付,高赔付额就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最终是为了赢得较高的商业利润,然而农险的高成本使得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大打折扣,严重挫伤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3.农业保险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我国尚未推出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云南省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在这种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经营农业保险,不仅农民的利益得不到较高的保障,保险司的利益和积极性也会受挫;其次,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绝大部分农民可支配收入不足,在没有政府补贴或者补贴不够的情况下,他们更不可能去购买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最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支持工作不到位。在购买了保险的云南省农户中,主动去保险公司购买的比重占了大多数,而乡村干部动员购买和统一购买的比重却不高。在保险公司尽量缩减展业成本的背景下,乡村政府的宣传和支持工作的作用随之凸显出来。如果乡村政府能够积极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以及在统一购买农业保险这一环节上更加积极主动,加大支持力度,就能够更好的普及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1.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在经济学中物品按其有无竞争性和排他性被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自然垄断物品和共有资源物品。其中公共物品是指有如下特征的物品:成本或利益的外部经济;取得上的非竞争性,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从农业保险的性质分析,它具有供给和需求双重的正外部性,但他在消费上有时会表现出非排他性,所以只能称之为准公共物品[13]。⑴农业保险在“消费”上具有正外部性,表现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受益,而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

会成本。农户消费农业保险的过程中产生了利益外溢,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加之我国农民收入近几年来增长较为缓慢,面对高昂的农险费率,需求不旺的情况更加严重。⑵农业保险在“生产”上也有正外部性。它体现于农业保险人提供农业保险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而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农业保险人“生产”农业保险是承担了部分本应该由社会承担的成本,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但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受益,正外部性由此产生。⑶农业保险提供的保障具有非排他性。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保险公司在进行防灾防损时使得一些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也得到了好处,使得农业保险出现非排他性。

2.农业保险系统性风险较为严重,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在保险中系统风险则指影响所有保险参与者,使被保险人间的表现产生相关性的因素。农业保险的系统性风险则是指各行为主体间的相互表现而产生的相关性因素,很容易导致主体间的一种恶性循环。⑴在农业中,系统性风险首先表现为区域性同类气候、流行性疫病等。这种风险往往涉及面广,如大面积干旱、飓风、洪水等,风险一旦发生则涉及千千万万农户,上亿公顷农地。在这种状况下风险波及面很大,风险高度相关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将风险在承保个体间有效分散,提高了保险公司承保这种非分散性风险的成本。⑵农业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即一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由此农业保险的损失也容易扩大,而且由于这种损失是多种风险事故的综合结果,很难区分各种风险事故各自的损失后果,这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

3.信息不对称使保险公司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的两难选择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两种反应——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它们都会对农业保险造成不同程度的市场失灵。⑴逆向选择。逆向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非常普遍,比如表现为经营状况较差的农民隐瞒某种危险和投保动机,有目的的投保农业保险的某个险种(如一切险),使危险集中,如果投保每年可以更新,则有临时性损失预期的农民更倾向于投保。逆选择行为使风险集中,不仅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可能使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剧增,甚至收不抵支。⑵道德风险。比如农民投保后减少对农业设备、家畜和中间投入品(包括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的投入,这同样增加了保险人的风险。总之,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农业保险人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的两难选择,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破坏保险筹集资金的功能。如果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成本过高,保险人就会减少农业保险供给,或者根本不供给农业保险产品。

4.农业保险经营体制不合理,无法使各行为主体达到利益均衡

农业保险会带来市场失灵的现象,在各国都是如此,政府成为解决市场失灵的突破口。从我国农险实践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除部分税收支持外,其余的资金支持很少,政策性农业保险则是完全按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这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发展停滞不前。根据我国实际,对广大的在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比较适宜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唱主角的模式。这种模式比较容易铺开,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当,让商业保险公司既有利又承担风险,在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化操作的优势,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剩下的就是解决好补贴问题。

⑴针对险种进行补贴。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不是所有的农业保险产品都必须实行政策性经营,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性保险加以补贴。某些险种可以视政策导向,有选择地、有条件地纳入政策性保险,但补贴幅度可以小一些,比如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虽然这些保险标的也同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但这些保险标的遭受冰雹、洪水、火灾等单一风险的概率较小,符合一般商业保险承保风险的条件。还有就是一些范围较小、价值较高的设施农业、精细农业的单风险保险或某些综合风险保险,也适合商业化经营,由保险公司和农户来承担费用,政府可以少补贴一些。

⑵政府补贴的可操作性问题。如果农业保险公司是由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开办的,中央和省两级补贴都可给该保险公司,似乎合情合理。首先,需要确定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范围,制订补贴规则;其次,需要确定保险公司做了多少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然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该为每一类符合政策要求的业务提供多少补贴以及这个补贴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之间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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